(一)对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3、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4、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 (二)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三)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商贸零售企业,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一般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或终止增值税应税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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