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公司国籍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2.9.23

以公司之国籍为准,公司分为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划分公司国籍的标准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主要存在准据法主义、住所地主义、控制主义与混合主义之争。

所谓准据法主义,是指以公司注册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判断公司国籍。例如,根据2005年日本《公司法典》第393条第2项之规定,在外国公司的登记中,除按照日本同种公司或最类似公司的类别,登记第911条第3款各项或第912条至第914条的各项所列事项外,必须登记外国公司设立的准据法。

所谓住所地主义,是指以公司在本国是否存在住所为标准判断公司国籍。德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采此立法例。




所谓控制主义,是指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或公司高管)的国籍为标准判断公司国籍。作为资本输出大国的英美法系采此标准。

所谓混合主义,是指以公司设立的准据法、住所或实际控制人的国籍中的两项或多项为标准判断公司国籍。例如,根据欧盟《相互承认公司与法人公约》第1条与第2条之规定,只要公司或法人依据成员国法律设立并在公约适用范围内有法定住所即可获得承认。

我国对公司国籍采取准据法主义态度。我国《公司法》第192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值得注意的是,离岸公司对我国的投资增长迅速,主要集中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萨摩亚、开曼群岛。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超越某一主权国家国籍的公司也会方兴未艾。例如,根据2001年欧盟《有关欧洲公司章程的规则》而成立的欧洲公司(SE)就是超越某一欧盟成员国的欧盟公司。因为,欧洲公司成立的准据法不是某一特定的欧盟成员国,而是欧盟统一的立法规则。从理论上言之,随着亚洲地区经济的一体化,亚洲也有可能出现与之相类似的“亚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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